国务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涉及软件的管理工作中,直接使用或参考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文件。例如:海关管理部门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为管理软件进出口事务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为办理软件软件着作权质押、无形资产认证的证明文件;税务管理部门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为对软件行业落实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为对软件进行评审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证明;各级地方政府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为软件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和软件产品认定的证明文件等等。此外,在软件正般化活动中和招投标活动中,验证软件着作权登记证明作用也在不断加强。新修订的《物权法》当中也明确规定,着作权登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质押、抵押和招投标中的资质的一种证明文件来使用。
提交文件有:
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
3、代理委托书
4、鉴别材料(源程序、文档: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5、软件权属说明(合作、委托、任务、升级和继承、受让、承受的证明文件)
6、版本说明(V1.0以上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的)
作品着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力保证书、委托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源程序文件等,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格式要求填写(我处可以直接提供),并签字盖章。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者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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